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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声誉,做好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作与发放
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的设计制作、购买和发放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计制作、购买和发放。
二、发放范围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与身份相符的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西安地区的学生不办理优惠卡)。
三、发放程序
新生入校报到注册后,以学院为单位,持院(部)行政介绍信到人事处集中办理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
办理证件者须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使用
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是学生本人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不得转借或送人,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五、更换
学生证、优惠卡自然损坏或个人身份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到人事处更换。
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需要更换学生证时,应出具相应证明或家庭住址准迁证的复印件。更换学生证收取成本费3元、优惠卡收取成本费10元。
六、补办
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丢失或损坏需补发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写出书面补发申请,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院(部)领导或院办主任审批后,领取并填写《补发证件介绍信》,持《补发证件介绍信》到人事处办理补发事宜。
2.在补办学生证或优惠卡时必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
3.学生证和优惠卡不仅是学生身份的证明,还是对家庭和就读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乘坐火车实行优惠的凭证。为了使学生重视证件保管,对补办者按以下标准收费:第一次补发学生证收费10元、优惠卡收取成本费10元,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发学生证收费20元、优惠卡收取成本费10元。
4.补发校徽者一律收费2元。
七、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不再具备我校学籍者,离校时均应交回学生证;若学生证遗失无法交回者,处以10元罚款,并由本人负责由此证件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八、各院(部)领导及辅导员应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学生证,严禁以各种名义或方式取得多个学生证或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学生证,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九、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3年5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