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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制度((摘编)
图书馆是广大师生进行学习和研究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到馆的每一位读者,都应讲公德、爱图书、遵馆纪,自觉做到文明借阅。
一
1、遵守入馆须知、借书规则、阅览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读者的规章制度。
2、爱护馆内书刊资料及各种设备,对书刊资料不得涂抹、撕剪和私自拿出馆外。
3、保持馆内安静,不得奔跑、喧哗和哄闹,不得吹口哨、唱歌、开收音机;不得穿钉鞋、拖鞋、背心入馆。
4、保持馆内清洁,不得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以及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分。
二
读者所借书刊一旦丢失或损坏(如撕烂、污损、水浸、涂写、划线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1、丢失或损坏所借书刊资料,原则上应以原版或再版的新书刊赔偿,否则,一律按第2条至第9条规定执行。
2、对那些保存价值高的图书,如中外名著、诗歌、绘画等,凡原价不足5元者,一律以5元为基价,再加4倍赔偿。
3、对无复本的种子(孤本)书刊、外文原版书刊的原价不足10元者,一律以10元为基价。其他孤本书的原价不足5元者,一律以5元为基价,再加5倍赔偿,凡原价超过以上基价者,一律以原价再加5倍赔偿。
4、成套书(《如百科全书》)按全套书的价格赔偿。
5、对使用率较高,时效较长的数理的图书,原价不足3元者,一律以3元为基价,再加3倍赔偿,凡原价超过3元者,一律以原价的3倍赔偿。
6、除第2~5条以外的图书,一律以原价的3倍赔偿。
7、除原版刊以上的期刊(包括单本刊和全订刊)和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上装订费赔偿。
8、无定价的书刊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装订费赔偿。
9、缺损书刊财产登记号,按丢失处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10、丢失赔偿或购原书应在规定的借期内办理,超过此期限应按校图字[1992]第2号文件规定交纳超期借阅费,同时停止其借书(刊)手续,直到其办完赔偿手续为止。
11、办理赔偿手续后,如丢失者在二个月内找到原书(刊)或购到新书(刊),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但要扣除超期费。
12、用原书(刊)赔偿者,一律收取加工手续费2元。
三
1、读者所借书刊资料应按期归还,如超期,则应每天按0.1元交纳超期借阅费。
2、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若发现用他人借书证借书,除立即扣留借书证外,处以20元的罚款。如借书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并交挂失费2元。如需补新证,每证交补证费10元(条形码新证为15元)。
3、馆内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吸烟,每次罚款50元,在书库和阅览室吸烟者,每次罚款100元。
4、凡撕剪、盗窃书刊资料者,除责令其写出检查并分别在图书馆、东南门和西南门等处张贴通报批评外,还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1)撕剪书刊资料
图书:按最新版本的5倍罚款。
期刊:单本按全年价格的4倍罚款,合订本按整本的价格的6倍加装订费罚款。
报纸:按全月价格的5倍罚款。
(2)凡未经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资料拿走一律以盗窃论处,均处以20元再加被盗书刊最新版本价格的10倍罚款,无价格的书刊资判处以20元再加上复印价的6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