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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表彰奖励条例
为了促进我校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深入开展,激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竞赛活动,提高参赛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一、表彰奖励项目为:“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星火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星火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二、表彰奖励级别为:校级、省级、国家级
三、表彰奖励的额度
1、校级(星火杯)
个人:特等奖60元、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参赛队:特等奖240元、一等奖12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40元
组织单位:获得“星火杯” 400元、获得“优胜杯” 300元、获得优秀组织奖 200元
2、省级(挑战杯)
个人:特等奖300元、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参赛队: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组织单位:获得省“挑战杯”1000元、获得省“挑战杯·优胜杯”700元、获得省级优秀组织奖500元
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奖励200元
3、国家级(挑战杯)
个人:特等奖700元、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参赛队: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组织单位:获得全国“挑战杯”3000元、获得全国“挑战杯·优胜杯”2000元、获得全国优秀组织奖1000元
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奖励500元
四、除了上述物质奖励,在获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对于参加全国“挑战杯”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全部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获得二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前两位作者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获得三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第一作者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
五、对于在全国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方面与获省级(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特等奖,等同于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特等奖;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一等奖,等同于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二等奖,等同于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三等奖,等同于教师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
对于在省级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方面与获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特等奖,等同于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特等奖;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一等奖,等同于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二等奖,等同于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三等奖,等同于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
六、表彰奖励的实施
1、表彰奖励经费由学校奖励基金提供。
2、校级、省级、国家级获奖者由团委组织颁奖。
3、校级、省级、国家级获奖按最高级一次性表彰奖励。凡表彰奖励的奖项,其指导教师的奖金包含在各类奖项中,应按照奖金额度的40%提取。
4、获得挑战杯科技竞赛奖者,按公共任选课记学分。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者,记2学分;获得省、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者,记3学分;获一项专利记3学分,一项作品获得各级奖者,按最高级获奖规定的学分记。
六、本条例从2003年5月起施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