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就实行学年学分制及教学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 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 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
第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四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六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教学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
第十条 课程设置
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
(三)任选课: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志向、特长和基础,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任选课分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非本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本专业加选的限选课也可作为本专业的任选课。
学生必须参加思想教育课、军事课(含军训及军事理论课)规定的活动,并达到合格要求。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与社会实践,培养、锻炼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技能,设立课外学分。学生必须参加课外学分规定
的活动,取得学分,达到合格要求。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十一条 学分规定
(一)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分数。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二)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均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
(三)理论教学(含习题课、实验),每学期(标准学期为18周)讲授15学时计1学分。
(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如物理、电路等实验),6—30学时计1学分;32—60学时计2学分。
(五)集中进行的金工、电装、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大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计1学分。
(六)体育课每周2学时每学期计1学分。体育课不影响学生学籍处理,但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各类学术科技竞赛者,获得校级一等奖,按公共任选课记2学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者,记3学分。一个项目获得各级奖者,按最高级获奖应记的学分数记学分。
(八)军事课总计3学分。
(九)课外学分总计8学分。课外学分内容为:学科竞赛、科学实践、教学实践、技能培训、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应读书目等。
(十)学科竞赛、科学实践每学年计1—4学分;教学实践每周计l学分,最高计4学分;技能培训计1—2学分;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每学年计1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应读书目计1—4学分;按《伟德体育课外学分实施细则》执行。
(十一)第十一条第(八)、(九)、(十)款中的课程和活动的学分均不计入学生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但是,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这些课程和有关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并经考核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任选课与专业任选课相互不得替补。
第十三条 课程修读
(一)选课
1.学生应根据本院、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按学期进行选课。
2.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的学分。一、二年级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低于20学分,高年级一般不得低于18学分,每学期原则上最多不超28学分,低于或超过者须经学院批准,以保证必修课以及专业主要课程的学习质量。
3.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获得先修课学分后,才可选修后续课程。对先修课成绩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经学院批准,可以选修后续课程。
4.学生应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凡必修课均采取预分名额、集体注册的办法。学生个人只办理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的选课注册手续。
5.学有余力的学生跨学院选课,其成绩的记载和学分的承认按有关规定办理。
6.任选课实施办法如下:
(1)新生入学后,按照教学计划一次性发给四年选修任选课的《任选课选课卡》,学生凭此卡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
(2)每学期第5—6周,由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安排,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程表,提出开课目录,安排教学任务,聘定教师。
(3)每学期第11—12周,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公共任选课目录(含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学生对象及额定人数)。
(4)各学院根据选课目录,组织学生进行预选。为保证主干课的学习及便于组织考试,公共任选课每人每学期只准选报一门。各学院办公室在选课目录公布后二周内,将各课程选课人数汇总报教务处教务科。
(5)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汇总的预报人数及教学条件决定:
A、选课人数少于40人(外语以及实践性课程除外)的课程停开;
B、选课人数多的课程,在任课教师同意、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加开;
C、各学院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
(6)第15—16周,各学院按照教务处下达的实开任选课、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课表(教务处排一、二年级及全校选修课表,各学院排本院系三、四年级课表),根据本学院预选情况,给学生办理选课手续。
(7)学生按照自己选定的课程填写《任选课选课卡》,并于开课时将《任选课选课卡》交任课教师,确认选修该课程。
(8)开课后两周内,各开课学院办公室须将任课教师收到的《任选课选课卡》交教务科,经核实公共任选课40人以下(学院内选修课20人以下,专业任选课少于本年级该专业总人数的40%以下)的课程通知停开,并将停开课程《任选课选课卡》注销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退还学生本人,学生可再选其它课程。凡开课后两周内开课学院未交《任选课选课卡》的课程按自动停开办理。若不够开课人数而教师愿开,则按讲座对待,学生记任选课学分。
(9)任选课考试结束后,各开课学院办公室须将《考试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凭此计算该课程教学工作量。
(10)学院内选修课,各院须按照以上程序实施。
(11)学生要妥善保管《任选课选课卡》,对丢失《任选课选课卡》或选修教学计划规定外的任选课,须按规定申请选课卡。
(12)学生选修其他学院课程,各学院主管院长在限额内批准即为有效。超过选修限额,需增加开课班次,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经批准后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选课注册手续为依据。未经选课注册自行听某门课程者,一律不予安排考试,不计学分。
(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对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允许不听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外语课、军事课及一切实践教学环节除外),但必须按课程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本课程的实验和期中考核,否则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五)已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退出或改选,个别确需退出或改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过时不再办理。已退出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章 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条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新生人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依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向财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课程规定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无学分(以“0”记)。成绩表上同时登记成绩和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试分为正考和补考考试。正考成绩包括平时考核(含作业、实验、设计、小测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两部分。二者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学院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不得超过30%。课程平时考核方式、占总成绩比例、对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该课程开课时向学生明确宣布。实验未达到基本要求或未完成作业量80%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正考的成绩以不及格记。学籍档案上的成绩须以总评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缓考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考试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须补考。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课外锻炼活动的学生可上保健体育课,学生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体育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本次成绩以零分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补考该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分级教学、分级考试的外语课其成绩记载规定如下:
(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二、三、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校级英语四级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各为2学分。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标准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均按实际成绩记人“正考栏”,并记2学分。以前各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学生,须参加学校在其毕业前夕组织的校内英语四级补考,及格者视作全国大学英语四级通过,可取得学分,否则,不能获得学分。
(三)凡跳级被编入高一级外语学习的(正常年级是前四个学期,依次为一、二、三、四级),其跳过的级可以直接取得学分,在学籍档案上直接登记该级别名称(如英语I、英语Ⅱ……)和相应的学分,成绩记为“免修”。
第二十三条 凡加选教学计划要求以外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并注明“加选”;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给学分,不记载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分积
(一)学分积是用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一种综合指标。
(二)学分积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积=该课程成绩×学分数;
一学期总学分积=该学期学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积总和;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积/该学期应修学分总数(仅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
四年总学分积=四年学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积总和;
毕业平均学分绩=四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积/四年应修学分总数(仅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
(三)计算学分积时,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凡五级记分的课程或某些实践环节,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相应的百分制:优一95分;良一85分;中一75分;正考及格一65分;补考及格一60分。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优良(具体分数标准由各院系确定),经指导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免修,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的需补做实验,及格后给予学分。
(二)思想教育课、政治课、军事训练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程设计、各种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三)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可以参加免修考试。此外,申请者还须交验有关作业、笔记等可以证明已自学的材料(必要时可面试)。
第三节 补 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一律实行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补考一般应安排在下一个标准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完成。考试及格者给予学分,记载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补考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 不及格学生参加补考,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补考手续。
第三十条 补考及格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节 辅修专业
第三十一条 凡单科成绩合格、每学期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学有余力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均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只能在非相近专业中选修)。
第三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需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四年内完成,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凡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可将成绩合格课程按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对待,记人学籍档案,若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时,若其主修专业的必修或限选课至少一门不及格,则取消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资格。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专业)推荐,拟转入院系(专业)考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根据转学条件,经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培养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由专科升入本科的;
(七)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八)师范院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诊断书),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九条 保留学籍
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因伤病休学除外)而须中途停学者,本人应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作保留学籍处理(以一年为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本人不提出复学申请,学校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四十条 复 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三)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学籍。
第七节 升级、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未达到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者,也允许升级,不及格的课程须补考。
第四十二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组织考核,教务处批准,允许跳级。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按届时成绩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18学分;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六)本人申请退学;
(七)在校期间超过6年来完成学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符合第四十四条(一)至(三)款之一的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同意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试读一年。若试读期间原不及格课程仍有不及格者,则予以退学。若一年中原不及格课程补考均巳及格,可继续留校学习,并视情况编人相应年级,全部成绩合格则按毕业对待。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试读。
第四十六条 每一长学期开学第二周内进行学籍处理,均按届时成绩(含补考成绩)计算学分。
第四十七条 计算学生退学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时,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课、任选课及课外学分不计入。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德、智、体均合格,并已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已获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本专业规定的年限内,如有不及格的课程(但未达到退学的学分数),可在毕业时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来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来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提前毕业。成绩优秀、符合免试研究生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四级学生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