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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西安市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精神,凡是在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学校为其办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投保手续和有关业务。
一、保险范围
1.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及致死;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病残的,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
3. 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五元以上);
4.符合以上各条所列原因致伤、致残所支出的医疗、医药费。
凡符合上述范围的,可付给部分或全部不超过保险额的费用。
二、申请办理保险金的有关手续学生申请办理保险金应在受到意外伤害事故,经治疗基本痊愈后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学生本人写出事情经过;
2. 所在院、部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
3.附:医院病历、医疗收据、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
4. 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在保险公司办理。
三、保险不给付保险金的范围
1. 战争或暴力行为致病、致残的;
2. 自杀、犯罪行为、诈骗行为等;
3. 酗酒、打架、斗殴;
4. 单项医疗检查费在二百元以上的、五元以下的医疗费;
5. 因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6. 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费;
7. 装配假牙、假眼、假肢及陪护费、营养费、生活费、住院取暖费、床位费及其它不属于医疗、药费的开支。
四、其它
1.被保险学生在保险期内(按年度计算)无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均按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的全数时,此项保险效力即自行终止。
2.被保险学生一般应在保险期内及时申请保险金。
3.本条例中所指“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条件。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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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