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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奖学金评优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推进 大学生素质教育,激活和培养学生刻苦学习,引导学生在以学为主的基础上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奖学金的评定和评优。
第三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和评优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生。
2、全面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模块(M1)成绩和专业理论素质模块(M2)成绩都必须达到B或B以上,其它模块测评成绩在C(含C)以上。
3、在测评年度中所有考试成绩均及格。
4、在测评年度未受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及比例;
特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 1%
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 4%
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 10%
三等奖学金:每人400元。 15%
第五条 获奖学金条件:
三等奖学金:某模块测评成绩优异,位于全班前若干名,具体人数比例见下表。
年级 |
M1 |
M2 |
M3 |
M4 |
M5 |
一年级上 |
6% |
32% |
6% |
5% |
5% |
一年级下 |
6% |
29% |
9% |
5% |
5% |
二年级 |
5% |
27% |
12% |
5% |
5% |
三年级 |
5% |
24% |
15% |
5% |
5% |
二等奖学金:同时满足两个三等奖学金条件且M2在80分以上;或M1为A、M2在85分以上且单科不低于70分。
一等奖学金:同时满足三个三等奖学金条件且M2在85分以上;或M1为A、M2在90分以上且单科不低于75分。
特等奖学金:同时满足四个以上三等奖学金条件且M2在90分以上;或M1为A、M2在95分以上且单科不低于80分。
各种奖学金不能兼得。
获奖学金的学生总比例一般应掌握在30%左右。
第六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种类及具体条件:
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院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测评年度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社会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学金者,评选人数为在校学生数的1%。
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在校期间二次(含二次)以上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学生干部)称号,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以上。
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三次(含三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其中至少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
第七条 奖学金及评优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在学校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院、部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全面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条至六条的具体规定和标准,评选奖学金及优秀学生。保证评定质量,宁缺勿滥。
2、奖学金评定结果必须向全体同学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同学有疑问的,评定小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正。
3、校级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及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由各院申报,报学校审批,授予校级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及证章,院级优秀学生由各院审批,授予院级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报学生处备案;奖学金评定后,由院、部审核、汇总,报学校审批。
4、奖学金及优秀学生评选,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每学年一次,全年奖学金按十个月平均发放。
5、新生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评定第一学年奖学金,不授称号,全年的奖学金按五个月平均发完。
6、毕业班学生的总评工作只评选校、院优秀学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学校只授荣誉称号,不发奖学金。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奖学金:
1、凡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月起停发奖学金。
2、自费出国留学,自离校通知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3、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九条 本条例自二零零二年起正式执行,以前施行的大学生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条例由伟德体育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