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 年 7 月)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为我国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增强我国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997 年 11 月 20 日 [ 1997 ] 57 号文件批准,我校自 1998 年开始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为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与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要求做到:
1 . 工程硕士生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能够应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工程硕士生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扎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或独立担负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3 . 工程硕士生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应用外国语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比较熟练地阅读所从事领域的外文资料。
4 . 身体健康。
第二条 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一种专业性学位,它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类型不同,侧重于工程应用。
工程硕士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特殊专业领域按有关上级文件精神执行)。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 1.5 至 2 年,实行学分制。工程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从入学到获得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在校本部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1 . 充分发挥学校和依托单位的积极性,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与条件较好、在职人员集中的骨干企业建立联合培养基地,以利于工程硕士生既能完成本职工作,又能攻读学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把人才培养与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2 . 采取理论学习与工程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法,使工程硕士生在所攻读的工程领域中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掌握系统的科学研究方法并具有对所学知识进行升华的能力,特别是具有解决工程设计与实际关键问题的能力。
3. 工程硕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双导师制,即由我校研究生导师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共同承担。导师应具有高度责任心,既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又保证培养质量。导师指导论文选题、文献查阅、调研、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
第四条 培养方案
经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批准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工程领域必须制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工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既要符合工程实际,又要符合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特别是要体现工程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工程领域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并结合本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制定培养方案时,特别是在课程设置上要充分了解企业对培养对象知识与能力的需求,应根据工程领域、结合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现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使工程硕士生掌握某一工程领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要特别注意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的培养。
各工程领域均应为工程硕士生设置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类的课程。
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领域工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安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安排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培养方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
指导教师
1 . 工程硕士生的指导采取双导师制,即由我校具有工程实际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和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 . 工程硕士生一般在第三学期确定导师。校内导师侧重负责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包括学位论文的撰写和学位申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侧重负责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工程技术指导,包括协调企业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关系、课题立项的经费落实和学位论文的工程实践等方面的工作。
3 . 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在对工程硕士生的指导上应加强合作,特别是在论文工作阶段应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双方每年在联合指导方面至少应有 4 次以上的交流或讨论。
4 . 研究生院负责对来自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导师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及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培养计划
1. 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计划由各相应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统一制定,也可以与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经所在工程领域的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2. 为拓宽工程硕士生的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满足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实际需要,允许选修本领域培养方案以外相关领域的课程作为学位课或非学位课。
3. 为使工程硕士生有足够的时间自学,每学期的课程安排一般不要超过 12 学分。在保证完成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工程硕士生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经所在领域主管负责人或研究生院同意后增选若干门其它课程,以进一步拓宽知识面。
4. 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是工程硕士生的学习依据,也是对工程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应严格遵守,在实施培养计划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经工程领域主管负责人或研究生院同意。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学分
一、课程学习
1.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学位课包括政治理论(自然辩证法、邓小平理论)、外国语、 2 门数学课、 2 至 3 门专业基础与专业课。
2. 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对外国语、数学、专业课程的要求为:外国语(英语)教学重点是科技英语,使其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的设置主要使其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数学方法;专业课的设置除本学科领域的基础课外,应加强工程领域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工艺应用等方面课程内容。工程硕士生必须选修至少一门企业管理方面的课程。
3.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其中学位课程是闭卷考试,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研究报告、大作业等方式进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重修,但要按照课程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考核结束后,必须将成绩单、试题、试卷一并存档。
4 . 各学院在校内、校外教学点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实施安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学分
1.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最低额定学分为 32 学分,其中学位课 21 学分,非学位课 11 学分(特殊专业领域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具体文件规定执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 . 学分的基本组成
● 学位课:
• 政治理论 2 学分;
• 第一外国语(科技英语语法、科技英语精读) 5 学分;
• 数学课(二门) 6 学分;
•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门) 9 学分
● 非学位课:至少 11 学分
第八条 学籍管理
1. 被录取的工程硕士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注册报到,取得学籍。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2 . 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5至2年,最长在4年内不能完成规定学分者,取消继续攻读资格。满五年不能提交论文者,取消攻读学位资格。
3. 在学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或被所在单位除名者,取消其学籍,终止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资格。
本规定从二OO三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